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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〔2018〕第10 号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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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7-18 20:55:1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中国人民银行公告
〔2018〕第10 号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
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
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规范旅游、
餐饮、零售、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行政事业、公共服务等领域的
现金收付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、《中华
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
例》,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,包括纸币和硬币
(以下统称现金)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
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,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。
二、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,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
支付工具,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。经自
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信协商一致,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、
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、履行法定职责,且不具备收取
现金条件的,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。银行业金融机构、非银
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
性措施排斥现金。
三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
等违法违规行为的,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。
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,由中国人民银行
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。


发表于 2018-7-19 14:57:16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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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7-21 23:15:33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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